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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高空拋物罪案件,四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吳某飲酒后因嫌樓下聲音吵鬧,在其位于五樓的家中將玻璃酒瓶等垃圾拋向樓下。經圍觀人員勸阻后,吳某仍繼續(xù)拋擲2個玻璃酒瓶,造成該小區(qū)底樓院內玻璃棚頂損壞,玻璃酒瓶碎片等垃圾散落在小區(qū)樓下綠化帶、人車通行道路等地。
方某、陸某在某公司宿舍樓從事保潔工作,為節(jié)省體力,二人先后將裝有鍋具、金屬欄桿等物品、總重十余公斤的麻袋從五樓宿舍窗戶扔出。部分物品砸中被害人停在該棟樓下的轎車,經鑒定,車損為人民幣1900元。案發(fā)后,兩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左某飲酒后與女友發(fā)生口角,為發(fā)泄情緒,在其位于20層住處的陽臺上,先后拋擲重量超過1公斤的地球儀一個及重達3.4公斤的電風扇一臺。被拋擲物均摔落至該居民樓樓下的人行橫道南側草坪上。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述四名被告人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均已構成高空拋物罪。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處被告人方某、陸某、左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表示,高空拋物罪屬于具體危險犯罪,高空拋物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實害后果,只要產生了具體危險、實質擾亂了公共秩序,屬于刑法第291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就應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此外,高空拋物行為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重大損害等特定危害結果,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通訊員 李浩然 譚逸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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