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4月23日訊(見習記者 徐韶達)廣受關注的“老人推倒摩托車案”法院一審判推車老人繼承人賠付車主1.6萬余元后,4月23日,車主陳先生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被告朱先生在判決結果生效后沒有提起上訴的情況下,在法院規(guī)定時間內仍未賠款,“目前我已經申請強制執(zhí)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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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下午,老人推倒摩托車,車主起訴老人繼承人的案件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推車老人的繼承人朱先生缺席,車主陳先生到庭,法官當庭宣判,被告朱先生需在判決結果生效后10日內,在繼承推車老人陸老太遺產范圍內賠償摩托車車損16704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結果生效
陳先生表示,開庭結束后,3月28日法院電子送達了判決文書,“15日內被告沒有上訴,所以判決書于4月13日正式生效,而被告需在判決生效10日之內向我支付賠償款,今天已經是第十一天,由于被告拒不履行判決,所以我已經正式在網上提交了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向法院提出了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車主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律師表示,本案判決生效后,被告應在法院判決指定期間內履行賠償義務。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惟本案涉及以遺產來還債,程序會復雜些。一般情況下,由特定的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則還要法院指定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來分配。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上海老太推倒摩托車監(jiān)控
據本報此前報道,2022年6月,家住上海的陳先生停放在小區(qū)的摩托車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造成摩托車損壞,視頻在網絡上引起廣泛關注。事發(fā)后車主陳先生報警維權,警方在去年8月立案,后檢察院提起訴訟,但去年11月底因疫情原因和找不到老人,開庭時間推遲。沒想到涉事老人陸老太于2023年1月24日去世。2月5日,該案終止審理。2月20日,車主陳先生正式對老人的繼承人,也就是其兒子朱先生發(fā)起民事訴訟。
(圖片、視頻來源: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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