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6月16日,江西省發(fā)改委發(fā)布關于公開征求《江西省增量新能源項目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修訂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競價主體范圍包含三類:(一)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產(即全容量并網)的集中式風電、光伏項目,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項,不含已明確電價的競爭性配置項目。源網荷儲、綠電直連等新能源發(fā)電就近消納項目,以及2027年1月1日及以后投產的采取自發(fā)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工商業(yè)分布式光伏項目,不納入機制電價執(zhí)行范圍。
(二)競價公告發(fā)布時未投產,但經項目建設單位自行評估,次年12月底前全容量并網的集中式、分布式新能源項目。
(三)分布式新能源項目聚合商,其聚合的分布式項目最早投產時間和最晚投產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年。
文件指出,參與競價并納入增量機制電量的新能源項目應嚴格按照申報時間投產。實際投產時間(即全容量并網時間)較項目申報時間延遲不超過6個月的,實際投產日期前覆蓋電量自動失效;延遲時間超過6個月的,該項目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并取消3年內該項目投資方(上溯至省級)新能源項目競價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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